[21]一如语言、文学、艺术、国家或技术文明,法规范也是人类的创作,它是人类世界独有的构成部分。
在书店里翻了翻书的内容,马上爱不释手。白:您阅读的外国法学名著很多,为什么对博登海默的这本法理学不仅阅读,而且要动手翻译?当时是否想过要出版? 潘:当时并未有出版的想法。
购书几经周折 白:潘老师,您手头的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国内可能仅此一本。可以想象,您当时的业余生活几乎都投入这本书的翻译中。好书就是一位好教师,读好书就是与好教师对话。上课全用英文,第二节课会向学生提问,因而这门课学生压力很大。 白:您的手稿记录了这本书翻译完成的大致时间———1947年1月。
1945年的某一天,我去该书店后发现了博登海默的《Jurisprudence》(法理学),看书名我就有兴趣。同年,从上海内山书店(日本友人内山完造开办,内山是鲁迅的朋友)购得《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论与法律》(日本法学家平野义太郎编译,马恩经典著作中关于法律的文摘,日文版,昭和8年大 炯书店出版),第一次接触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当然,信访如何被纳入国家法治框架、如何被制度化、如何与国家的司法制度合理衔接,的确是一个难题。
谢晖:《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14}借助信访渠道来解决问题的最大特色是,它可能启动行政特别救济程序,处理社会纠纷。这说明,广义上的侵权人、违法者的数量实际已经非常庞大、身份非常复杂。理论上来讲,司法机关只要在思想上能够高度重视、能够认真查清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法判决,实现案件纠纷的有效化解,则在多数情形下,实现各种维权的目标,并不是很难的事情。
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比例占多数。参见《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诉讼16起侵犯著作权案胜诉》,http: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06-12/18/Content 5504055. htm, 2013年5月6日。
(6)单个案件受害人数众多的案件。2007正义网http: //www. jcrh. com/zhuanti/fzzt/fzrwtx/zxxx201010/t20101021_456886_9. html。2005年:无锡150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广州毒酒案、百度网络下载侵权案、郝劲松索要购物发票案。其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
[14]国家机关运用诉讼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一变化表明,法治思维已经开始扎根于部分人(包括国家机关)的日常行动中。2010年:法律援助工作者王林、揭露问题奶粉的徐州医生冯东川。权利和资源分配的公正性问题。参见杨慧娟:《政府企业农村集体违法严重》,《甘肃经济日报》2008年11月27日第2版。
2005年,无锡150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胜诉案、广州毒酒案。2004年:状告乙肝歧视第一人张先著。
2009年:青年王帅发贴举报家乡征地问题遭跨省追捕。类似的案情是,2012年出现了全国首例消费者协会作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打赢3元钱官司的案件。
2004中国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144347。在互联网时代,能成为社会关注度高的维权事件,往往是那些被网络媒体放大,被网民和社会公众围观的事件。这也表明,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是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对平息社会舆论的质疑和追问,具有重大意义。2007,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6724231. html。这两件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公权力机关开始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公共利益。http://,chinanews. com/fz/2013/01-07/4464781.shtml。
这一情形告诉我们,司法自身无法单边推进、孤立发展,司法的发展,在很多时候,都必然需要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整体紧密地联系起来。要政府公开招待费等21项账目的沈阳律师温洪祥、农民工维权律师佟丽华。
如2001年四川泸州市法院关于张学英诉蒋伦芳案件的判决,促使人们更好地思考了法律与道德、契约自由与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冲突。马治选,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参见:2003,人民法院网,http: //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312/26/96933. shtml。如百度网络下载侵权案、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中国入世客车侵权第一案(被诉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案件,都是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贸易领域内出现的新型案件。
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则是犯罪嫌疑人状告见义勇为人的维权问题。(三)引领社会价值,践行司法民主 通过个案确认和提炼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应当成为司法的重要任务。因此,无论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诉求是否有理、无论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胜是败、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服从判决结果,参与维权的人一般都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般也不会演变为很多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社会的变化,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起公民个人无法完成的维权任务。
[8]相关数据可参见:《数字回顾法援十年》,http: //www. chinalegalaid. gov. cn/china-legalaid/content/2012-09/12/content-3836135. htmlmode=24953,2013年5月25日。未来的维权意识会进一步深入人心、维权案件数量会继续居高不下、维权行动会向大众化进一步扩展,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更强,维权行动甚至会进一步趋向集体化、全民化。
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在基层,默默地开展着各类维权活动。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会选择在某一敏感社会事件发生时,采取某种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行为,表达对事件直接权利人权利的捍卫决心。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涉及到了网络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民法上的侵权者与债务人、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是这里讲的广义上的侵权人。
在很多时候,司法过程中虽然直接反映出来的是司法自身的问题,但其实,在种种司法问题的背后,蕴含的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发展问题。【摘要】中国社会已经真正步入权利的时代,中国维权行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部分官员的维权意识与日益高涨的民众行权行动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仁政背景下,人权观念难以产生,社会成员只有臣民身份和伦理身份,而没有独立的作为政治主体的公民身份,并且在以家族为核心的社会结构中,权利更多由家族首领掌控而不是归于个体。2006年自费调查暴力征税的农民维权英雄王幸福、状告交警5年讨回三轮车的普通公民吕福山、在未成年人中播种法律信仰的律师佟丽华。
不少官员并没有完全做好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心理和思想准备,还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权利时代的降临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的种种深刻变化,包括给国家、社会管理带来的挑战。应为新闻媒体机构建立更加合理且符合时代需求的新闻报道行为规范、制度标准、违规罚则和行业退出机制,做到既保障新闻媒体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利,又能有效合理地约束这一社会权力。
分析看出,维权者维权行为指向的对象呈现出来的变化有:其一,经从普通的公民、法人,扩展到了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社会权利分配的结构性均衡问题,内涵了四个基本问题,即:民生权利的最低保障问题。
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河南平舆系列杀人案。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维权行为早已经跨越了国界和地理时空,大幅在全球各地展开。